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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烘炒类

2. 油炸类

3.其他类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其中坚果应符合GB16326-2005《坚果食品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食品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六)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生产固、液两相产品的企业必备)。
七、食品出厂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食品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食品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烘炒类和油炸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出仁率 *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4 纯质率 *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5 水分 * 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6 食盐 *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7 酸价 *
8 过氧化值 *
9 羰基价 *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0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1 黄曲霉毒素B1 * 烘炒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2 *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3 总砷 *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4 *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5 菌落总数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6 大肠菌群
17 霉菌 *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8 酵母 *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9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20 标签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其他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固形物含量 固、液两相产品的检验项目
4 酸价 *
5 过氧化值 *
6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 黄曲霉毒素B1 *
8 *
9 总砷 *
10 *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1 菌落总数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12 大肠菌群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14 标签
15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注:1.依据标准: GB2760、GB2761、GB11671、GB15199、GB19300、GB771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等。具体技术要求见附表。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的,则3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或不少于200kg)。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 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下表序号1~14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下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下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3 固形物含量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GB/T10786 固、液两相产品的检验项目
4 酸价 GB19300 GB/T5009.37
5 过氧化值 GB19300 GB/T5009.37
6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GB2760 GB/T5009.28
GB/T5009.30
GB/T5009.32
GB/T5009.35
GB/T5009.97
GB/T5009.140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 黄曲霉毒素B1 GB2761 GB/T5009.22 花生及其制品≤20μg/kg,其他≤5μg/kg
8 GB11671 GB/T5009.12
9 总砷 GB11671 GB/T5009.11
10 GB15199 GB/T5009.13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11 菌落总数 企业执行标准 GB/T4789.2 直接入口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12 大肠菌群 企业执行标准 GB/T4789.3 直接入口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T4789.4
GB/T4789.5
GB/T4789.10
14 标签 GB7718
15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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