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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加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谷物加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产品种类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糙米、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等。

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生制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2kg,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熟制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10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熟制品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5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生制品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熟制品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总汞(以Hg计)

备注:限糙米检测污染物≤0.02 mg/kg

备注:以Hg计。稻谷以糙米计。GB 2762 -2017

GB 5009.17-2014

2总砷(以As计)

备注:糙米不检测污染物≤0.5 mg/kg

备注:以As计。稻谷以糙米计。GB 2762 -2017

GB 5009.11-2014

3无机砷(以As计)

备注:限糙米检测污染物≤0.2 mg/kg

备注:以As计。稻谷以糙米计。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GB 2762 -2017

GB 5009.11-2014

4铅(以Pb计)污染物≤0.2 mg/kg

备注: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以Pb计。稻谷以糙米计。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5镉(以Cd计)污染物≤0.1 mg/kg

备注:稻谷除外。以Cd 计。GB 2762 -2017

GB 5009.15 -2014

6赭曲霉毒素A生物毒素≤5.0 μg/kg

备注:稻谷以糙米计GB 2761 -2017

GB 5009.96 -2016

7黄曲霉毒素B1生物毒素≤5.0 μg/kg GB 2761 -2017

GB 5009.22-2016

8苯醚甲环唑

备注:限糙米检测农药≤0.5 mg/kg

备注:ADI值:0.01 mg/kg bw。残留物:苯醚甲环唑。GB 2763 -2016

GB 23200.9 -2016

检验应注意事项

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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