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34 花生油
GB/T 1535 大豆油
GB/T 1536 菜籽油
GB/T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中极性组分(PC)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7102.1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GB/T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T 10464 葵花籽油
GB/T 11765 油茶籽油
GB/T 15680 棕榈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009 棕榈仁油
GB/T 19111 玉米油
GB/T 19112 米糠油
GB/T 22327 核桃油
GB/T 22465 红花籽油
GB/T 22478 葡萄籽油
GB/T 22479 花椒籽油
GB/T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NY/T 230 椰子油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包括煎炸过程用油等)。
2.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抽取3个完整包装样品混合均匀后,扦取不少于3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在餐饮单位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时,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2L(kg)样品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将至少1L(kg)样品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扦样工具、样品容器应选用合适的材质,并在使用前预先清洗和干燥,避免样品污染。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酸价理化指标
≤5 mg/g GB 7102.1已经废止,被GB 2716-2018替代。
GB 7102.1-1994
GB 5009.229 -2016
2羰基价理化指标
≤50 meq/kg GB 7102.1已经废止,被GB 2716-2018替代,GB 2716-2018中羰基价指标要求已经删除。
GB 7102.1-1994
GB 5009.230 -2016
3极性组分理化指标
≤27 % GB 7102.1已经废止,被GB 2716-2018替代。
GB 7102.1-1994
GB 5009.202 -20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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