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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油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食用动物油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种类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食用鸡油、食用鸭油等。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8937 食用猪油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

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5L(kg),且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3个完整包装中抽取不少于1.5L(kg)样品,混合均匀后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酸价理化指标

≤2.5 mg/g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10146-201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5009.229 -2016

2过氧化值理化指标

≤0.20 g/100g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10146-201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5009.227 -2016

3丙二醛理化指标

≤0.25 mg/100g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10146 -201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5009.181 -2016

4铅(以Pb计)污染物

≤0.1 mg/kg

备注:以Pb计。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5总砷(以As计)污染物

≤0.1 mg/kg

备注:以As计。GB 2762 -2017

GB 5009.11-2014

6苯并[a]芘污染物

≤10 μg/kg GB 2762 -2017

GB 5009.27 -2016

7丁基羟基茴香醚(BHA)食品添加剂

≤0.2 g/kg 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8二丁基羟基甲苯(BHT)食品添加剂

≤0.2 g/kg 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9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食品添加剂

≤0.2 g/kg 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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