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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料调味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香辛料调味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3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SN/T 1950 进出口茶叶中多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

SN/T 2234 进出口食品中丙溴磷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 B 的检测方法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337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香辛料调味油总量不得少于1L,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香辛料酱(芥末酱、青芥酱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总量不得少于1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 L(kg))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2个包装,总量不得少于1L(1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L(1kg)。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作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铅(以Pb计)污染物≤3.0 mg/kg

备注:适用于香辛料类。以Pb计。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2罗丹明B

备注:仅辣椒油检测。非法添加不得检出食品整治办〔2008〕3号SN/T 2430 -2010

3苏丹红 I、苏丹红 II、苏丹红 III、 苏丹红 IV非法添加不得检出整顿办函〔2011〕1号GB/T 19681 -2005

4丁基羟基茴香醚(BHA)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5二丁基羟基甲苯(BHT)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6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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