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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净含量)≥1.5L时,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抽取7个独立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抽取6个独立包装。当所抽样品规格(净含量)<1.5L时,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0瓶(总量不少于4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4/5为检验样品,约1/5为复检备份样品;当样品规格(净含量)≥3L时,1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锂理化指标≥0.20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2锶理化指标≥0.20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

含量在0.20mg/L-0.4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以上。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3锌理化指标≥0.20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4碘化物理化指标≥0.20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5偏硅酸理化指标≥25.0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

含量在25.0mg/L-30.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以上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6硒理化指标≥0.01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7游离二氧化碳理化指标≥250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8溶解性总固体理化指标≥1000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8537-2008

产品明示要求GB 8538 -2016

9耗氧量(以O2计)理化指标<3.0 mg/L

备注:限量指标,以O2计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10总砷(以As计)污染物≤0.01 mg/L

备注:以As计。GB 2762 -2017

GB 5009.11-2014

11镉(以Cd计)污染物≤0.003 mg/L

备注:适用于矿泉水。以Cd 计。GB 2762 -2017

GB 5009.15 -2014

12铅(以Pb计)污染物≤0.01 mg/L

备注:适用于包装饮用水。以Pb计。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13总汞(以Hg计)污染物≤0.001 mg/L

备注:以Hg计。GB 2762 -2017

GB 5009.17-2014

14铬(以Cr计)污染物<0.05 mg/L

备注:限量指标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15镍污染物<0.02 mg/L

备注:限量指标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16锑理化指标<0.005 mg/L

备注:限量指标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17硒理化指标≥0.01 mg/L

备注: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此界限指标值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18氟化物(以F-计)理化指标<1.5 mg/L

备注:以F-计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19氰化物(以CN-计)理化指标<0.010 mg/L

备注:以CN-计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20溴酸盐理化指标<0.01 mg/L

备注:限量指标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21硝酸盐(以NO3-计)污染物≤45 mg/L

备注:以NO3-计。GB 2762 -2017

GB 8538 -2016

22亚硝酸盐(以NO2-计)污染物≤0.1 mg/L

备注:以NO2-计。GB 2762 -2017

GB 8538 -2016

23大肠菌群微生物0 MPN/100mL

备注:1、取样2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5要求,报告为合格;2、当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时,应按表6采取你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的限量:n=4;c=1;m=0(MPN/250mL);M=2(MPN/250mL)。3、检验结果大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24粪链球菌微生物0 CFU/250mL

备注:1、取样2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5要求,报告为合格;2、当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时,应按表6采取你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的限量:n=4;c=1;m=0(MPN/250mL);M=2(MPN/250mL)。3、检验结果大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25产气荚膜梭菌微生物0 CFU/50mL

备注:1、取样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5要求,报告为合格;2、当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时,应按表6采取你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的限量:n=4;c=1;m=0(MPN/250mL);M=2(MPN/250mL)。3、检验结果大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26铜绿假单胞菌微生物0 CFU/250mL

备注:1、取样2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5要求,报告为合格;2、当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时,应按表6采取你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的限量:n=4;c=1;m=0(MPN/250mL);M=2(MPN/250mL)。3、检验结果大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GB 8537 -2008

GB 8538 -20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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