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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是指除啤酒、黄酒、葡萄酒以外的发酵酒,如果酒(发酵型)、清酒、奶酒(发酵型)等。

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8-2005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T 21915 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T 23546 奶酒

QB/T 1983 山楂酒

QB/T 2027 猕猴桃酒

QB/T 4262 荔枝酒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不少于5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3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3/5为检验样品,2/5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如酒精度等)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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