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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糖、精幼砂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审查细则

 白砂糖、精幼砂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审查细则:品种类白砂糖是指甘蔗、甜菜汁或原糖液用亚硫酸法或碳酸法等清净处理后,经浓缩、结晶、分蜜及干燥所得的洁白砂糖。精幼砂糖是白砂糖的一种特殊产品。

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317 白砂糖

GB/T 1445 绵白糖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108 原糖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QB/T 1214 方糖

QB/T 2343.1 赤砂糖

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

QB/T 2685 冰片糖

QB/T 4092 糖霜

QB/T 4093 液体糖

QB/T 4095 黄砂糖

QB/T 4561 红糖

QB/T 4562 块糖

QB/T 4563 金砂糖

QB/T 4564 精幼砂糖

QB/T 4565 全糖粉

QB/T 4566 黄方糖

QB/T 4567 黑糖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2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10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蔗糖分理化指标白砂糖 ≥99.8 % 精制白砂糖 ≥99.7 % 优级白砂糖 ≥99.6 % 一级白砂糖 ≥99.5 % 二级精幼砂糖 ≥99.8 %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317-2018

QB/T 4564-2013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317-2018

2还原糖分理化指标白砂糖 ≤0.03 % 精制白砂糖 ≤0.04 % 优级白砂糖 ≤0.10 % 一级白砂糖 ≤0.15 % 二级精幼砂糖 ≤0.04 %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317-2018

QB/T 4564-2013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317-2018

3色值理化指标白砂糖 ≤25 IU 精制白砂糖 ≤60 IU 优级白砂糖 ≤150 IU 一级白砂糖 ≤240 IU 二级精幼砂糖 ≤45 IU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317-2018

QB/T 4564-2013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317-2018

4总砷(以As计)污染物≤0.5 mg/kg

备注:以As计GB 2762 -2017

GB 5009.11-2014

5铅(以Pb计)污染物≤0.5 mg/kg

备注:以Pb计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6螨污染物不得检出 GB 13104 -2014

GB 13104 -2014

7二氧化硫残留量食品添加剂≤0.1 g/kg

备注: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GB 2760 -2014

GB 5009.34 -20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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