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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细则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产品种类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是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包括鱼体油、鱼肝油和海兽油等。

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00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9643-2005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 1964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即食包装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9个独立包装,非即食食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5kg,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5kg。

优先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铅(以Pb计)污染物1.0 mg/kg

备注:海蜇制品除外。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2总砷(以As计)污染物≤0.1 mg/kg

备注:以As计。GB 2762 -2017

GB 5009.11-2014

3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以油脂中的含量计)食品添加剂≤0.2 g/kg 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4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以油脂中的含量计)食品添加剂≤0.2 g/kg 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5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以油脂中的含量计)食品添加剂≤0.2 g/kg 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6没食子酸丙酯(PG)(以油脂中的含量计)食品添加剂≤0.1 g/kg GB 2760 -2014

GB 5009.32 -2016

检验应注意事项

无包装食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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