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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蜂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蜂蜜: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蜜,根据蜜源植物分为单花蜜和杂花蜜(百花蜜)。

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932.19 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32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8 蜂蜜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9 蜂蜜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铅(以Pb计)污染物≤1.0 mg/kg

备注:适用于蜂蜜。以Pb计。GB 2762 -2017

GB 5009.12-2017

2果糖和葡萄糖理化指标≥60 g/100g GB 14963 -2011

GB 5009.8 -2016

3蔗糖理化指标蜂蜜 ≤5 g/100g

备注:其他蜂蜜蜂蜜 ≤10 g/100g

备注:桉树蜂蜜,柑橘蜂蜜,紫苜蓿蜂蜜,荔枝蜂蜜,野桂花蜜GB 14963 -2011

GB 5009.8 -2016

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28 -2016

5糖精钠(以糖精计)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GB 2760 -2014

GB 5009.28 -2016

6菌落总数微生物≤1000 CFU/g GB 14963 -2011

GB 4789.2-2016

7大肠菌群微生物≤0.3 MPN/g GB 14963 -2011

GB 4789.3-2016

8霉菌计数微生物≤200 CFU/g GB 14963 -2011

GB 4789.15-2016

9嗜渗酵母计数微生物≤200 CFU/g GB 14963 -2011

GB 14963-2011

10氯霉素兽药禁用,不得检出。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GB/T 18932.19 -2003

11双甲脒兽药20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农业部781号公告-8-2006

12氟胺氰菊酯兽药50 μg/kg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农业部781号公告-9-2006

GB 23200.95-20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