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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降血糖类食品安全抽检监督检查细则

辅助降血糖类样品抽检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中国药典》2015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检要求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原则上每批次抽样量为不少于6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300g或300mL。对于微生物要求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产品,如饮料、乳制品、饼干等,抽样量不少于9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900g或900mL。

流通环节(包括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个体经营和批发市场等)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的样品中约2/3为检验样品,约1/3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取所抽样品的备案企业标准(网络抽样除外)。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序号检验项目 所属分类 理化指标 微生物 生物毒素 污染物 食品添加剂 农药 兽药 标签 其他 非法添加 指标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

1铅(以Pb计)

备注: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GB 16740表2的规定。污染物袋泡茶剂 ≤5.0 mg/kg

备注:Pb;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2.0 mg/kg

备注:Pb;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液态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0.5 mg/kg

备注:Pb;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0.3 mg/kg

备注:Pb;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0.3 mg/kg

备注:Pb;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0.02 mg/kg

备注:Pb;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GB 16740-2014

GB 5009.12-2017

2总砷(以As计)

备注: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GB 16740表2的规定。污染物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1.0 mg/kg

备注:As;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液态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0.3 mg/kg

备注:As;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袋泡茶剂 ≤1.0 mg/kg

备注:As;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0.3 mg/kg

备注:As;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0.3 mg/kg

备注:As;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0.3 mg/kg

备注:As;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GB 16740-2014

GB 5009.11-2014

3总汞(以Hg计)

备注: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GB 16740表2的规定。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不测总汞。污染物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0.3 mg/kg

备注:Hg;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0.02 mg/kg

备注:Hg;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0.02 mg/kg

备注:Hg;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0.02 mg/kg

备注:Hg;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袋泡茶剂 ≤0.3 mg/kg

备注:Hg;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本指标值。GB 16740-2014

GB 5009.17-2014

4菌落总数

备注: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微生物袋泡茶剂 ≤3×104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3×104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液态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103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3×104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3×104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103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GB 16740-2014

GB 4789.2-2016

5大肠菌群

备注: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微生物袋泡茶剂 ≤0.92 MPN/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0.92 MPN/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液态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0.43 MPN/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0.92 MPN/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0.92 MPN/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0.43 MPN/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GB 16740-2014

GB 4789.3-2016

6霉菌和酵母

备注: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微生物袋泡茶剂 ≤50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50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液态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50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50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50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50 CFU/g或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GB 16740-2014

GB 4789.15-2016

7金黄色葡萄球菌

备注: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微生物袋泡茶剂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液态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GB 16740-2014

GB 4789.10-2016

8沙门氏菌

备注: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微生物袋泡茶剂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袋泡茶剂、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液态保健食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 ≤0/25g(mL)

备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本指标。GB 16740-2014

GB 4789.4-2016

9功效/标志性成分理化指标-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10甲苯磺丁脲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1格列本脲理化指标-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2格列齐特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3格列吡嗪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4格列喹酮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5格列美脲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6马来酸罗格列酮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7瑞格列奈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8盐酸吡格列酮理化指标-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19盐酸二甲双胍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20盐酸苯乙双胍非法添加-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21盐酸丁二胍理化指标-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22格列波脲理化指标-同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检验应注意事项

1.样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中有相应检验项目时才进行检验。

2.如样品的功效/标志性成分承检机构无检验资质,可出具风险监测报告。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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