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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概况

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食品检验工

1.2食品检验工职业定义

使用检测设备,以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粮油及制品,糕点糖果,乳及乳制品,白酒,果酒,黄酒,啤酒,饮料,罐头食品,肉蛋及制品,调味品,酱腌制品,茶叶等各类食品的感官,理化,卫生及食品内包装材料等指标进行检验的人员。

1.3食品检验工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理解,判断和计算能力,无色盲,色弱,并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感。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和高级化学检验员的教师应由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检验仪器设备的实践场所和测试样品,仪表及和工具。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食品检验工申报条件:

——初级食品检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食品检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食品检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食品检验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食品检验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考试按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个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按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20~18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具备每人一套待测样品及相应的测试设备和仪器的实作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