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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欧关于调味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调味品检验技术要求随着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控制风波,各国对食品企业的调味品标准和检验技术的提高要求,下面简略阐述关于食品企业调味品检验技术标准的要求。

美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数千项,包括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法规、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美国农业部法规(FSIS)、环境法规EPA。其中,21CFR169食品敷料与调味料章节,对进口的调味料做出了严格的要求,生产商应参照该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

进入欧盟地区的调味品,其安全必须满足欧盟食品最高标准的《欧共体食品安全白皮书》,然后是该产品相关的具体指令,如下:

●欧盟第88/388/EEC号指令规定了关于调味料的一般规定、标签要求及成分上限,指令91/71/EEC,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食品的香料以及香料生产的原料来源方面完善了指令88/388/EEC。

●2010年1月25日,欧盟新的调味品法规,连同其它添加剂法规和共同的批准程序取代了欧盟之前88/388/EEC指令获得通过。新的调味品法规也包括一份调味物质的肯定列表名单,将在2010年底通过。

新法规其中一个主要变化是对天然调味品增补了新的详细标签要求,同时对确定作为“调味物质”的天然以及人造调味品重新分类,上述新的要求必须被加补标签和出现在2011年1月的文件内。

●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EC466/2001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据悉,此次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口恶英及类二口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等6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污染物涉及食品农产品种类极广,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几乎都在新法规的监控范围内。EC 629/2008,EC 105/2010,EC 165/2010,EC 1126/2007,EC 565/2008对EC1881/2006号条例进行了修订。

  日本关于进口调味品的相关法规:《植物保护法》规定对进口调味品进行病虫害检疫,对报装密封的干燥调味品可以免除该检查。《食品卫生法》要求调味品必须符合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根据调味品的性质和生产地方,进行黄曲霉毒素的证书。此外,在销售时,调味品必须有商标说明。《日本农业标准》要求,调味品的质量需符合该标准中“加工食品质量状况标准”,且必须有产品在出口国的状况描述。另外,因为检查核实和描述制度已引入“有机的农产品”,此类产品将不必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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