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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离退休干部技师/高级技师享受补贴

关于给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职级补贴的通知

              南府〔2004〕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职级补贴的通知》(佛府函〔2003〕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从2003年7月1日起,给我区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职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级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国有、集休企业的退休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按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属因体制改革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职级补贴;属非组织原因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关系,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可按一般干部计发职级补贴。

二、职级补贴的标准

原享受厅级待遇的400元/月,原享受处级待遇的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00元/月,原享受科级待遇的和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00元/月,原享受股级待遇的180元/月,原一般干部150元/月。

三、职级补贴的核发办法

(一)企业干部以退休时担任的实际职务核发。

(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区人事局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核发。

(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地方担任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原在军队所任的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转业前军队所任领导职务或技术级别相对应地方同级职务计发。

(四)企业干部改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不享受职级补贴待遇。

四、职级补贴的发放办法

(一)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职级补贴,由区人事局牵头,会同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的原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定,由区财政拨款给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发。

(二)企业退休干部按《关于印发〈职级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南府〔2001〕144号)已享受职级补贴的人员原则上保留原标准,原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

五、本通知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