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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实习细则公布出台

  广东省食品检验员培训温馨提醒您关注最新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监管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按规定召回,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草案条文解析

食品地方标准要公布

多头管理、多头执法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条例》明确:“食品安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具体分工是:食品药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经营环节,以及超市、宾馆、饭店、餐馆等餐饮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加工。

另外,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食品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除了标准要公布,《条例》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和预警,监督抽查信息,召回信息,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等都在发布范围之内。

“召回”费用由商家承担

“召回”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在去年底的“红心蛋”事件中,湖北的“神丹”鸡蛋就曾在全国召回了“问题鸡蛋”。但在立法中明确“召回”制度,这在广东还是首次。《条例》中所说的“召回”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

“主动”是指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如果监管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国家规定应予召回的食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该食品,这就成了“强制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经评估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不按规定召回食品,不承担召回费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条例》还要求,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品种、规格、型号、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并承担召回费用。召回食品应予销毁的,应当销毁;属于标识有缺陷的,改正后可以再次投放市场。

食品生产要建立档案

《条例》中专门突出规定“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食品中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

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档案,并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县级以上政府也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当地政府应当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防止危害扩大。

信用不良者加密检查

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要求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档案应当记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的查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还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