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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在全省内有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的制定,并负责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级、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上报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六)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餐饮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30学时、20学时、15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从事相应级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并定期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凭合法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参加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网络远程考试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分别取得《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中级)》和《培训证书(初级)》。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组织实施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12学时、8学时和4学时。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省、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培训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建康档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的,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十)日常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其解聘,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对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单位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系统会将其自动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