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5月开展连续5个月的打”四非”专项行动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范围,即上述形态不得应用于食品类产品中。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更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否则将按虚假宣传从严处罚。
“片剂、胶囊、口服液等形态的普通食品更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保健食品。”杭州中山北路一家连锁药店销售员说,加上部分推销员夸大其保健功能,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概率很高。尽管多数药店保健品专柜的大部分保健食品戴有”蓝帽子”,但其中依然不乏阿胶糕片、汤臣倍健左旋肉碱片等普通食品,销售员在推荐产品时也是以保健食品名义介绍。
据药店资深从业人员丁新苗介绍,在国外没有保健食品的概念,而是膳食营养剂之类产品。不少从美国、欧洲进口到国内的所谓”保健”食品就是这类膳食营养剂,只是以普通食品身份进口到国内,并没有食品保健批准文号。这类膳食营养剂又多以片剂、胶囊等形态存在,又或多或少地宣传某种保健功能,如某电商平台上一款号称美国原装进口的β-胡萝卜素软胶囊,在产品介绍中,称其为营养膳食补充剂,又宣称有保护视力、心血管等功能,还在产品问答里面声称白内障初期的患者服用可控制病情。
国家食药监总局对食品形态的规定能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一旦规定通过,这类制作成片剂、胶囊等形态的食品将禁止进口。除非其改变产品形态,减轻对消费者的误导作用。
除了对食品形态进行限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在《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新规还拟规定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对于当前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说明也有严格控制,新规拟规定: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监制”、”××合作”、”××推荐”、”××授权”等。同时,对于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新规拟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以来国家对保健食品行业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国家对肃清这块市场的决心,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顺利通过,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也将减少不少误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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