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判断题
※★84-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4-2.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84-3.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 )
※85-1.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 )
※86-1.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 )
※86-2.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检验人无须签名或者盖章。( × )
※86-3.食品检验机构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承担相关责任。( × )
●87-1.国家实行食品免检制度,对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连续三年以上抽检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产品免检。( × )
※8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抽取的样品。( √ )
8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 × )
※87-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检验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 )
●※88-1.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 )
●※★88-2.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复检时应采用原来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 × )
89-1.食品生产企业不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只能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89-2.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
●90-1.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 )
9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
※★92-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原产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 )
●92-2.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 )
●92-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
93-1.禁止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
●93-2.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审查并准予许可的方可进口。( √ )
●※★94-1.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生产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 )
●94-2.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 )
●94-3.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 √ )
※★95-1.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有关控制措施。( ×)
●※95-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 )
●95-3.接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通报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
※96-1.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
★96-2.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96-3.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公告。( √ )
96-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
※★97-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 )
97-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 )
97-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
※97-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97-5.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 )
※98-1.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
●※★98-2.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商应当如实记录出口到我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
●98-3.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
99-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
★99-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100-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 )
●100-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
●101-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 )
※★102-1.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
●103-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104-1.某县卫生局接到该县人民医院接收到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报告后,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应当及时通报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105-1.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需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
●105-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105-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 )
※106-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独进行事故责任调查,以确保调查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 )
●107-1.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就是为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 × )
●108-1.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调查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 )
●10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因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因此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 )
●※★110-1.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该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后,可以立即对该食品进行查封、扣押。( × )
●※★111-1.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 )
●※112-1.对于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
113-1.由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加以保护,不得向社会公开。( × )
●11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 )
●114-1.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有关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可以不纳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
●11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 )
●115-2.对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举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公布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以鼓励其他人进行举报。( × )
●115-3.接到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口头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 )
115-4.接到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
●116-1.执法人员经过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后,即使没有通过考核,也可以参加食品安全执法。( × )
●116-2.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能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 )
●117-1.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 )
●※118-1.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所有网络信息平台均有权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 )
●※118-2.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 )
118-3.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但不需要解释说明,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 )
★118-4.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应当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
※★11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不能越级报告,只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
●120-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
●121-1.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 )
兰冠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培训小编温馨提醒您关注: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资格证怎么报考!



